调解案件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8-05 10:38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
调解案件收费公示
(2022年1月1日调解中心理事会会议通过)2022年7月1日调解中心理事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公示>的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更好地发挥本调解中心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建立既体现调解的社会公益性,又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充分保证调解组织自负盈亏、良性发展的体系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案件。
第二条 案件登记费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的,应当交纳案件登记费。被申请人同意将该争议交由调解中心处理的,调解中心制作《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决定书》或调解中心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交纳案件登记费。案件登记费按每一方当事人人民币300元收取,由当事人各自承担,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当事人交纳案件登记费后,又撤回调解申请的,案件登记费不予退回。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相关庭室、部门委派或委托的案件,不收取案件登记费。
第三条 案件调解费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的案件或调解中心自收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需向调解中心交纳案件调解费。
案件标的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案件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25%收取;案件调解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商事主体就提供特定类型以及群体性案件的调解服务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案件调解费。
案件调解费以人民币为计取和支付单位。经调解中心同意,当事人可交纳外币。调解中心在收费结算后,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第四条 其他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调解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上述其他费用承担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提出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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